問題提出
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
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關鍵詞:
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實務答疑:
因此,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開具的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不受時間限制,如2020年4月按規定取得1%的農產品專票,可以2020年11月份抵扣進項)
來源:稅屋
徐州外服財稅顧問部 莊衛光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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