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請不繳社保每月領1500元社保補貼,后又投訴公司補繳,領的補貼算不當得利嗎?
發布時間:2020/9/18 14:16:20 點擊次數:1912
2012年8月28日,史龍泰入職北京蒙伊運輸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到2018年2月28日。
合同還約定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同日,史龍泰向公司提交《申請》,內容為“本人于2012年8月28日入職公司,擔任送貨員一職,因自身原因特向公司申請免于繳納社會養老、失業、醫療保險,時效與《勞動合同》有效期一致。原因說明為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已繳納了養老、醫療保險”。1、建立勞動關系時起,乙方自愿不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2、自建立勞動關系時起,甲方給乙方提供每個月1500元的養老、醫療、失業補助金,每月隨工資一同發放;在職期間公司向史龍泰支付了社會保險補貼總數為33100元。2017年12月26日,史龍泰到朝陽社?;丝?,投訴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公司為其補繳。公司遂為史龍泰補繳2012年9月-2017年10月期間的社保費。2018年3月9日,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史龍泰返還領取的社保補貼,仲裁委以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一審判決:員工自己要求公司不繳社保,現公司補繳了社保,對公司已發的社保補貼,應予以返還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要求史龍泰返回發放給其的社會保險補貼,史龍泰在《補充協議》、《申請》上簽字,另案中史龍泰雖對簽字和捺印提出鑒定申請,但經鑒定,均系本人簽字和部分捺印,故史龍泰確系本人表明要求單位不用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現公司已為史龍泰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各項保險,公司已發放給史龍泰的社會保險補貼,史龍泰應予以返還。二審判決:公司已發的社會保險補貼,作為不當得利,史龍泰應予以返還二審法院認為,有史龍泰簽字的工資表顯示,其工資構成中含有社會保險補貼。現史龍泰不認可該工資表的真實性,并主張其簽工資表時同時簽了兩份,一份空白,一份含真實的工資構成,但其未提交相應的書面證據予以佐證,且其所提交的證人證言中證人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故本院對史龍泰的上述主張不予采信,進而認定史龍泰的工資中含有社會保險補貼。
史龍泰在《補充協議》、《申請》上簽字,經鑒定,《補充協議》系其本人簽字和捺印。本院結合前述鑒定意見,認定史龍泰確系本人表明要求單位不用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現公司已為史龍泰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各項保險,故公司已發放給史龍泰的社會保險補貼,作為不當得利,史龍泰應予以返還。北京高院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史龍泰確系本人表明要求單位不用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現公司已為史龍泰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各項保險,故公司已發放給史龍泰的社會保險補貼,作為不當得利,史龍泰應予以返還。一、二審法院根據有史龍泰簽字的工資表核算的社會保險補貼總數,具有事實依據。案號:北京高院(2019)京民申2888號(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人力葵花
徐州外服全國委托中心 王艷婷 提供
聲明 |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
您感興趣的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