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批準,我市決定調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計提基數,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口徑進行全面界定。職工公積金月度繳存額在原來的基礎上,單位繳存部分和個人繳存部分都有一定幅度提高。自2019年起,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年度調整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
徐州市調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計提基數,對其公積金繳存基數做出進一步界定,明確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年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補貼、國家規定的特崗津貼、上下班交通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單位績效考核獎、事業單位獎勵性績效,以及省、市規定的基本工資預發、補發。此次調整,主要新增了相關的獎金部分和補貼、津貼部分。
對于新政策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歸集管理處莊允顥處長
進行了進一步說明
一、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其第二個月工資總額為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其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
二、上一年度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其上一年度實際領取工資的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上一年度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工作的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符合規定范圍,最高不應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應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時間、內容、程序、要求等,按當年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有關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文件執行。
五、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
來源:徐州新聞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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